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