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6]27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年9月22日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0/t20161026_2443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