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机构建设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发〔2014〕64号文件“加快制定专业机构规章制度”的要求,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科技部于近日印发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重点明确了专业机构的定位、职责、遴选委托、运行和监督评估等事项,对涉及项目管理和专家管理等方面内容参考了相关管理办法。
《规定》共9章51条。在第一章总则中,重点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专业机构的定义、专业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管理经费支持方式等内容;在第二章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中,重点明确了专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方案及经费概算、参与编制年度项目指南、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和后续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支撑服务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等8项主要职责;在第三章专业机构的申请与受理中,重点明确了专业机构推荐和申请的基本程序,从组织结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管理能力、管理条件和社会信誉六个方面细化了专业机构标准,对理事会、监事会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提出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也可以提出申请;在第四章专业机构的改建与任务委托中,重点明确了专业机构改建目标,专业机构推荐择优重点考虑的因素和任务委托主体;在第五章专业机构的运行规范中,重点明确了专业机构项目管理、项目受理评审和专家选取使用需遵循的规范,对专业机构报告事项、科技报告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规定,并提出了专业机构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严禁的8种行为;在第六章专业机构的保密管理中,从保密管理的责任主体、遵守的法律法规、保密责任人、保密管理的程序标准、保密资料管理以及保密宣传教育等对方面对专业机构提出了保密要求;在第七章专业机构的档案管理中,从专业机构档案管理责任、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专业机构档案管理做了规定,要求专业机构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系统完整归档;在第八章是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估中,从监督评估的责任主体、监督评估方式、检查重点、科研信用、违规整改和工作移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第九章附则中,明确了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